各二级学院、重点实验室、科研平台:
为进一步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,根据《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(试行)(浙科发 基〔2020〕71 号)》《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(浙科发基〔2022〕9号)》《金沙2004路线js5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(试行)(绍学院办发〔2021〕60号)》(附件1)文件通知的精神和要求,结合我校工作实际,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评价对象
(一)评价对象。全校通过财政资金购置的,30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,并在2010年1月1日—2020年12月31日启用的大型仪器设备。
(二)评价时间:2021年1月1日—12月31日。
二、评价内容
(一)组织管理情况。包括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制度建设与管理、单位平台与省平台数据对接、大仪信息数据质量、物联网传感器安装等情况。
(二)运行使用情况。包括管理单位大仪运行、入网、服务收入等情况,以及支撑服务科研任务的具体成效等。
(三)开放共享情况。包括单位年度对外开放共享总体情况,提供共享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等。
三、工作要求
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仪评价工作,认真组织做好各机组相关数据的填报和审核,确保数据真实可靠,要求各单位于2022年4月20日前把《2021年度大型仪器服务清单》《2021年度考核大型仪器清单》和服务成效经典案例(附件2 )上报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。评价结果将作为仪器设备购置审核、资产管理、财政补助资金安排、高校分级分类考核的重要依据。